区理

区理    qū lǐ

分别处理。 《资治通鉴·唐禧宗光启三年》:“ 高令公 坐自聋瞽,不能区理。” 胡三省 注:“区,分别也。理,调治也。” 宋 苏舜钦 《两浙路转运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公之区理事物,穷姦恤隐,如是者甚众,不可具道。”


参见:區理
扫描版:「区理」在《汉语大词典》第977页 第1卷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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