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4编29章270条。第1编总则,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2编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3编执行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