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设立的地方谘议机关。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筹办,1909年(宣统元年)在各省设立。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选派一批官绅和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当议员,任期三年。规定有讨论本省行政兴革和公债、税收等权,其建议仅供督抚采纳,不能监督地方行政。1911年武昌起义,许多省的谘议局曾策动督抚宣布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