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时征的一种杂税。何时开始不详。凡公私支付和买卖,每千钱征二十钱。建中四年(公元780年)加为五十钱。如物物交换,则折钱计税。由官给牙商印纸,登记收税;不经牙商的交易,据商人私簿报税或自行报缴。偷逃税款一百钱的没收缗钱,二千钱的还要杖六十。检举者给赏。后泾原变兵号召废除苛杂,才得以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