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钱

免役钱    miǎn yì qián

宋行免役法时,当役人户照等第缴纳的代役钱。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畿内乡户照资产多少分等。上户分五等,中户分三等,下户分两等,坊郭户分七等。每年在夏秋两季按等第出钱交官府雇人代役;乡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免缴。在两县有产业的,上户在各该县分缴,中户并在一县缴纳。京畿试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元祐(1086—1094)时恢复差役法后,免役钱未完全废除。


参见:免役錢
扫描版:「免役钱」在《汉语大词典》第2011页 第2卷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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