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请示。 《后汉书·党锢传·李膺》:“ 膺 知其状,率将吏卒破柱取 朔 ,付 洛阳 狱。受辞毕,即杀之。 让 诉冤於帝,詔 膺 入殿,御亲临轩,詰以不先请便加诛辟之意。”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 建武 三年,詔曰:‘吏不满百石,下至墨綬长相,有罪先请。’ 朔 为县令,法应先请,然后加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