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協

調協   diào xié
调协是指破产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未经法院认可之前,以终结破产程序为目的,与破产债权人会议达成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是中国台湾破产法中对破产宣告后进行的和解程序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为强制和解或强制和议。调协的作用已不在于预防破产,而是为使破产程序尽快终结,减少破产费用,使债权人早日获得清偿。调协的程序、要件、效力等与和解基本相同。法院若认定破产人无履行诚意或已有不正当行为时,可以不许调协提出进行。例如破产人所在不明,破产人因诈欺和解或破产受到有罪判决,或是诈欺破产犯罪的追究尚在进行中等。破产人应按调协方案规定清偿债务。在发生破产人不履行调协方案等情况时,法院可撤销调协,重新进行破产程序。
参见:调协
扫描版:「調協」在《汉语大词典》第15660页 第11卷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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