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按一定的标准考察官吏的功过善恶,分别等差,升降赏罚,谓之“考课”。三国魏明帝令刘劭作都官考课之法七十二条。见《通典·选举三》。唐代考课之法,有“四善”、“二十七最”。见《新唐书·百官志一》。宋代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后掌京朝官考课事;置考课院掌幕职州县官考课事。见《宋史·选举志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