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谴

私谴    sī qiǎn

谓个人有过失而受责备。《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四年》:“乙亥,下詔令州县皆立学,本道使者选属部官为教授,三年而代;选于吏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三年无私谴,以名闻。”


参见:私譴
扫描版:「私谴」在《汉语大词典》第11184页 第8卷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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