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制,诏令由中书省拟定,门下省进画,尚书省奉行。完备此项手续的宣命为正宣。以别于皇帝口谕、亲书或宫中径发而不通过外廷的敕书。《旧唐书·肃宗纪》:“此缘军国务殷,或富口敕处分。今后非正宣,并不得行用。”《资治通鉴·唐肃宗乾元二年》:“如非正宣,并不得行。” 胡三省 注:“正宣,宣命。凡出宣命,有底在中书,可以检覆,谓之正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