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遂

乡遂    xiāng suì

即“”和“”对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时,周王和诸侯的国都及其四郊以内地区为“”,分设若干“”,居住者称“国人”。四郊以外的地区为“”,分设若干“”或“”,居住者称“野人”或“庶人”。《周礼》有六乡、六遂制度。《书·费誓》谓鲁国有三郊(三乡)、三遂。《国语·齐语》管仲治齐,分国中为二十一乡,分“鄙(野)”为五属。“国人”有议论咨询政事的权利,纳军赋、服兵役的义务。“野人”是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国、野(乡、遂)对立的制度,约在春秋中叶以后,渐被废弃,各地区在时间上先后出入很大。


参见:鄉遂
扫描版:「乡遂」在《汉语大词典》第14635页 第10卷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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