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群众自发制定和自愿执行的各种道德守则和公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中国历史上,乡规民约不同程度地带有封建性。建国后,产生了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的乡规民约,并被肯定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办法。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通过村民大会或居民大会讨论制定。主要内容有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建立文明村、楼,破除陈规陋习等。中国宪法把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