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市和监狱。旧时均为奸人牟利的场所,故并称。《晋书·郭璞传》:“夫以区区之 曹参 ,犹能遵 盖公 之一言,倚清靖以镇俗,寄市狱以容非。”《宋书·孝武帝纪》:“故沿情察讼, 鲁 师致捷;市狱勿扰, 汉 史飞声。” 宋 朱翌 《猗觉寮杂记》卷下:“狱也,市也,二事也。狱如教唆词讼,资给盗贼;市如用私斗秤欺谩变易之类,皆姦人图利之所。若穷治尽,则事必枝蔓,此等无所容,必为乱,非省事之术也。”参见“狱市”。
2. 指司法的官吏。《新唐书·李景略传》:“ 李怀光 为 朔方 节度使,署巡官。 五原 将 张光 杀其妻,以貲市狱,前后不能决, 景略 覈实,论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