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办

官名。清末新设官署及办事机构之职官。一般为总办之副职,即会同办理之意。其品秩视机构而异。


官名。清代后期,中央及地方均有临时设置的机构,次于督办或总办的主管官称为会办。北洋政府沿置,一般为简任官。次于督办的设于税务处、赈务处、林务处、铁路局等机关;次于总办的设于盐务稽核总所(为洋员)、全国烟酒公卖局、国税厅总筹备处、全国经界局、胶澳商埠、淞沪商埠等。个别机关,如商标局等,在局长之下设会办一至二人,则为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