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配置在京师地方审判厅内。以检察长一人为主官,秩正五品,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下设检察官五人,秩正六品,典簿(从七品)、主簿(从八品)、录事各二人。北洋政府沿置,与京师地方审判厅相配设置,其内部组织和职掌与各省地方检察厅同,参见“地方检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