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参事会

县自治行政的辅助机关。民国初年,各省除设县议事会之外并设有县参事会,为办理自治行政的辅助机关,但可以代替县议事会议决各种事项,在一定条件下兼具立法机关的性质。其议决的主要事项为:一、县议事会议决事件的执行方法及其顺序;二、县议事会委托代办事件;三、县知事交与代替县议事会议决的事件;四、审查县知事提出县议事会的议案;五、处理选举舞弊的本县全体诉讼以及和解事件,六、公断或和解城镇乡自治权限以内的事件。县参事会得会同知事或其可派委员查核自治经费的收支帐目。县知事对于县参事会的决议,有提出复议和撒销之权。参事会由县知事兼任会长,参事员四至十二人,由县议事会议员互选;并得酌设职员若干人,由县知事派充。县参事会常会每月开会一次,由知事召集或参事员半数以上的请求,得开临时会,会期由知事酌定,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县参事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