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

明清考核官员之制度。考核京官。明初考满、考察之法并行。弘治十四年(1501)定京官考察之法,以巳、亥之年,六年一察,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不称职者,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等处罚,具册奏请。清顺治八年(1651)踵沿明制。康熙元年(1662)罢之,专用考满之制。后复行又罢。雍正元年(1723)改定为三年一考察,于子卯午酉年举行。三品京堂以上由吏部开列事实,具题请旨裁定; 四、五品官员由特简王大臣会核,分别等第,具奏引见; 其余官员分别由长官考察。京察的标准是按“四格”进行考核,即: 一守(有请、有谨、有平),二才(有长、有平),三政(有勤、有平),四年(有青、有壮、有健),根据四格,分定等第: 一等为称职,二等为勤职,三等为供职,列一等者加级,若记名,则加考引见备外用。经考察表现不好之官员,按六法予以参劾处分。凡属贪官、暴吏、则特参,不入六法。


对京官的考察。明、清制度,对在京官吏进行定期考绩。明代每六年进行一次京察,即逢已、亥年进行京察。四品以上的由本人自陈,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具册奏请。见《明史·选举志三》清朝吏部设考功清吏司,对文武官员三年考绩一次,在京的称京察,在外的称大计。京察时,三品以上的,由部开列事实,具奏裁定,四品五品的特简王大臣验看;其余官员,由长官考察。见《清会典·吏部·考功清吏司·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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