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雇妻妾

述宾 为了钱财,将自己的妻妾典雇与人为妻妾。《明律·户律·婚姻》:“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多用于婚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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