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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厅筑城案卷
淡水同知禀
敬再禀者:淡属绅士业户题捐城工银元,卑职已谕令在城总理、董事刷备图记联单,凡到彼交捐项者,即截给联单为凭;如有官代催交者,亦填单禀缴。以期收支画一,实用实销。卑职初未分毫涉手及派拨丁胥搀越,致滋弊混。卑职仍时诣工所查勘,以期料实工坚。至卑职应筹垫捐费银三千元,应俟筹有库款,发交总理收领;仍取具呈状,呈送宪辕备查。合并禀闻。卑职又禀。
道光七年八月初五日。
前一: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厅
后一:淡水分府谕给建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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