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八申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

新竹知县沈,申覆台北知府陈:已遵札张贴告示,裁剩差保

补用同知、本任宜兰县、调署新竹县,为申覆事。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蒙宪台札开:「照得府属各处,向有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设馆,私收投词,讹索词礼,肥己害民。(云云叙至)此札」等因(注)。计札发告示一道。蒙此,遵查对保等项,私受投词,藉以渔利,于民无益而有损。得蒙

宪台出示禁止,以挽锢习,闾阎受惠靡穷。卑职遵将对保各项名目,分别裁汰,严谕裁剩差保,不准再蹈前弊,有犯,重办不贷;并将奉颁告示照抄多张,分发各乡,实贴晓谕。合将贴过处所,开具清折,具文申覆宪台察查。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清折一扣。

一、申

本府宪陈

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刑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廿六 私记

(注)参阅一一三二五—一,其大意与一一三二五—二(告示,即第一六七号)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