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牌示太岁(实则光绪)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四

新竹县都城隍、监理醮务,示告孤魂候领衣食、冥资后,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前衔〔监理醮务、新竹县都城隍〕为晓示事。照得醮务,定于二十四日起,至二十七日完满。除先期谕饬经理局董,分派联庄士庶,随缘助施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所属水陆幽滞、无祀男女孤魂等众咸悉:尔等至期,务宜齐集,分班伺候,领受衣食,待焚给冥资后,各返幽途,勿许藉端逗遛、附草依木、扰害生灵。如敢故违,定即拿究不贷。俱各凛遵,毋违。特示。

一、示贴大士坛前

私记

太岁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注)

印 新竹县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记

(注)本文件与上二件及下一件相连,年月日及判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