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八年

康熙五十八年(一七一九、己亥)冬十一月十七日(乙酉),刑部等衙門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烽火門把總鄭祿帶兵坐船赴澎湖換班,陟遭颶風衝溺,沉失砲械;經陸汛千總林霞撈救,鄭祿得免」。應將鄭祿照毀棄官物律擬徒罪,其船隻、砲械著即賠補』。得旨:『把總鄭祿帶兵坐船換班出洋,遭風碎船,事出意外。因此治罪。殊覺冤抑。其鄭祿治罪、賠補船隻器械之處,俱著寬免』。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