繹理也。从工从口从又从寸。工、口,亂也。又、寸,分理之。彡聲。此與𤕦同意。度,人之兩臂爲尋,八尺也。
謂抽繹而治之。凡治亂必得其緒而後設法治之。引伸之義爲長。方言曰。尋長也。海岱大野之閒曰尋。自關而西秦晉梁益之閒凡物長謂之尋。周官之法度廣爲尋。古文禮假尋爲燅。有司徹乃燅屍俎注。燅、温也。古文燅皆作尋。記或作尋。春秋傳。若可尋也。亦可寒也。案左傳服注。尋之言重也、温也。論語。何注。温、尋也。互相發明。俗本禮注作燖誤。
徐林切。七部。
說見𤕦下。
此別一義。亦因从寸及之。考工記曰。澮廣二尋。【上一字】將 【下一字】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