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法

即农田利害条约,或称农田水利约束。北宋王安石变法中新政之一。颁行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十一月。令诸路分遣常平官专领农田水利。其法规定:国家鼓励臣民对扩大耕地面积、改进耕作技术及兴修水利等事陈述己见,由州县斟酌统一实施。行之有效者,予以奖励;农田水利原则上由受益人户按户等出工出料兴修。故意逗挠者予以科罚。如因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从官府借贷支用,展期纳还。官钱不足,亦许州县富人出钱借贷,依例付息,官府为之置簿催理。州县官吏于农田水利作出成绩,量其功利大小,予以酬奖或超迁。此法颁后,四方争言水利。至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除垦荒和疏浚河道外,全国兴修水利工程计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受益民田达三千六百余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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