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田均税法

北宋清丈田地,重定税额的措施。又称千步方田法,或简称方田法。仁宗时曾一度在部分地区推广实施。旋废罢。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颁《三司方田均税条》,而未见施行。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方田法,颁《方田均税条约并式》,作为一项新政实施。其法规定: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每年九月由县官及大小甲头丈量田地,按土质肥瘠分等定税。并编造方帐、庄帐、帐甲、户帐,作为存案和田地凭证。日后有田地买卖转让等情,均以所方之田为准,赴官府办理田亩并税额交割手续。至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先后实施于京东、陕西、河北,秦凤、鄜延等北方大部地区。徽宗即位后,时行时废,除北方诸路外,又曾在南方一些路、州推行。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复令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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