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小说淫词。

公元1714年 四月
禁小说淫词。

《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五八:“康熙五十三年甲午夏四月乙亥,谕礼部,联惟治天下,以人心风俗为本,欲正人心,厚风俗,必崇尚经学而严绝非圣之书,此不易之理也。近见坊间多卖小说淫词,荒唐俚鄙,殊非正理,不但诱惑愚民,即缙绅士子,未免游目而蛊心焉。所关于风俗者非细,应即通行严禁。其书作何销毁,市卖者作何问罪,著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具奏。寻议,凡坊肆市卖一应小说淫词,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天府,在外交与督抚,转行所属文武官牟,严查禁绝,将板与书一并尽行销毁。如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不行查出者,初次罚俸六个月,二次罚俸一年,三次降一级调用。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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