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廷禁以小说语入奏议。

公元1602年 十二月
  明廷禁以小说语入奏议。

《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己未(编者按,己未似有误,考陈垣《二十史朔闰表》,是年十二月无己未曰。是年十二月已交公元1603年1月12日一2月10日),礼部题……臣等以为皆宜禁,如作字必依《正韵》,不得见写古字,用语必出经史,不得引用子书及杂以小说俚语……诏是之,曰:本章字画,令查嘉靖八年体式刊印颁行,馀依拟严行申饬,违者参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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