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设置惠民局合药散民。

公元1151年 二月
宋设置惠民局合药散民。

续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己未,诏诸州各置惠民局。初,军器监丞齐旦,请令州县合药散民。上恐不能遍及,故命户部举旧法行之,仍命勿多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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