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主杀翰林学士张钧。

公元1149年 五月
金主杀翰林学士张钧。

续资治通鉴卷一二八:“戊子,金杀翰林学士张钧。时金主以天变欲下诏罪己,命钧视草。钧意谓奉答天戒,当深自贬损,其文曰“准德弗类,上千天戒’及‘顾兹寡昧,眇予小子’等语,参知政事萧肄,素恶钧,乃译奏曰:‘弗类,是大无道。寡者,孤独无亲;昧者,弗晓人事。眇者,目无所见。小子,婴孩之称。此汉人托文字以詈主上也。’金主大怒,命卫士拽钧下殿,榜之百,不死,以手剑釐其口而醢之。赐肄通天犀带。是日,曲赦上京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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