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议改役法。

公元1086年 二月
宋议改役法。

续资治通鉴卷七九:“司马奏复差役法。既得旨,知开封蔡京即用五日限,令两县差一千余人充役,亟诣东府白光,光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乎?’议者谓京但希望风旨,苟欲媚光,非其实也。……丙子。司马言‘复行差役之初,州县不能不少有烦扰,伏望朝廷执之坚如金石,虽小小利害未周,不妨徐为改更,勿以人言轻坏利民良法。’章惇取光所奏,凡疏略未尽者,枚举而驳奏之。又尝与同列争曰:‘保甲保马,一日不罢,则有一日之害。如役法者,熙宁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复以差代雇,当详议熟讲,庶几可行。而限以五日,其弊将益甚矣。’吕公著言:‘光所建明,大意已善,其间不无疏略。惇言出于不平之气,专欲求胜,不顾朝廷大体。’乞选差近臣三四人,专切详定。”苏轼亦以为骤罢免役而行差役,亦将有弊。后诏韩维吕大防孙永范纯仁详定役法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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