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重设监察制度。

公元1080年 四月
宋重设监察制度。

御史台言奉诏复置六察。宋监察御史分察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朝廷各机构事务,分别称为吏察、户察、礼察、兵察、刑察、工察,统称为“六察”,察在京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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