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钱不借于无抵押者。

公元1079年 正月
市易钱不借于无抵押者。

续资治通鉴卷七四:“先是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挡。无抵挡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贫民取官贷不能偿,积息罚愈多。囚系督责,仅存虚数,于是都提举市易王居卿,建议以田宅金帛抵挡者,减其息;无抵挡徒相保者,不复给。己卯。诏自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负罚钱悉蠲之,凡数十万缗。负本息者延期半年。众议颇以为惬。”
内容推荐
 

国学大师APP下载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