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实行保马法。

公元1072年 五月
宋实行保马法。

为应付经常性的战争之需要,而实行此法。民愿养马者,官给马,或给钱使马,马如死、病,由养者赔偿。续资治通鉴卷六九:“丙午。行保马法。王安石始建此议。文彦博吴充以为不便,安石持论益坚,乃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牧马者听,仍令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于是曾布等上其条约。凡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物力高,愿养马二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值,令自先市。先行于开封府,及陕西五路府界。无过三千匹,五路无过五千匹。袭逐盗贼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岁一阅其肥瘠,死病者补偿。在府界者,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禄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一社,以待病毙补偿者。保户马死,保户独偿。社户马死,社户半偿之。其后遂遍行于诸路。”
 

国学大师APP下载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