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推行青苗法。

公元1069年 九月
宋推行青苗法。

续资治通鉴卷六七,初,陕西运使李参,以部内粮储不足,令民估计麦粟产量之盈余,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苗钱”。至是,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以陕西青苗钱例,民愿预借者给之,令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愿输钱者随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丰熟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兼并之家亦不得乘其急以邀倍息。欲量诸路钱谷多少,分遣官掌管。诏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后推行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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