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厅

官署名。北洋军阀政府于1912年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编制法》而设立的最高监察机关,与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相配设置。总检察厅设总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二人以上。职权是根据刑事诉讼律或其他法律规定,实行搜查,提出公诉,并监督判决执行,按民事诉讼律或其他法令规定,为诉讼人办理特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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