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院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直隶于总统的财政监督机关。1912年暂设审计处,1914年改审计院。按《审计法》,其职权为:稽核支出、审计决算、检查国库、簿记、官产、国债。法律规定严密,但统治者可以通过特殊方式借债、筹款,亦可以“机密费”名义逃避考核,实际缺少约束力。审计院设院长一人,特任;副院长一人,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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