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攫得津镇铁路修筑权的英、德两国强迫清政府订立《津镇铁路借款草合同》。合同规定津镇铁路分为南北两段。德国承办天津至山东峄县段,英国承办峄县至江苏镇江段。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直、鲁、苏三省人民要求废除津镇铁路草约自办,经多次交涉未能如愿。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津镇路改为津浦路,清政府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二十四款,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又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二十三款。两次津浦铁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借款总额九百八十万镑,九折实付,年息五厘,三十年还清;以铁路收入和直隶(今河北)、山东、安徽、淮安关、江宁(南京)厘金为担保;由英、德各一人任总工程师,铁路所需外国材料由英、德银团代办;以后如修造本路支线需用外国资本时,英、德银团有借款优先权。英、德由此曾长期控制津浦铁路,为其深入侵略中国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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