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续借款合同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清政府对日第三次赔款到期,而国库空虚,只得举借外债偿付。俄、法、英、德争相向清政府揽借,最后英德集团压倒俄法集团,取得了第三次借款权。次年3月1日(二月九日)清政府与英德两国签订了《英德续借款合同》,共十七款。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为一千六百万英镑,折银一亿一千二百余万两,由汇丰、德华两行分摊贷给。八三折扣交付,年息四厘五,分四十五年还清,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以苏州、淞沪、九江、浙东等处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在偿还借款期内, “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办法办理”,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务必须仍由英国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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