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即《中法越南条款》,亦称《中法新约》或《李巴条约》。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关于正式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由清政府代表李鸿章、锡珍、邓承修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签于天津。共十款。主要内容:清政府认可法国自行“弭乱安抚”越境,重申承认法国和越南之间已订和将订之条约;拟定以保胜以上、谅山以北中越边境某两处为通商边关,法国在此所享权益同于在华各通商口岸;减低云南、广西与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法军撤出台湾、澎湖。此约标志着中法战争告终。从此,法国势力深入云南、广西,并开始谋取中国铁路修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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