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日,敕吏部选县令不必限以书判。

公元750年 三月
十三日,敕吏部县令不必限以书判。

唐会要卷七五:“九载三月十三日敕:吏部选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又限循资,尤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方圆取人,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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