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通商大臣

晚清官名。简称北洋大臣,前身为三口通商大臣。1861年1月(咸丰十年底)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没三口通商大臣,管理天津、牛庄、登州(后改烟台)三口通商、交涉事务。1870年(同治九年)天津教案后,撤三口通商大臣所有洋务海防事宜均由直隶总督李鸿章兼任,并改称北洋通商大臣加“钦差”名义,北洋大臣例为直隶总督兼职,驻天津。北洋大臣列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但无直接隶属关系,只是所办事项按例皆由总理衙门承转。北洋大臣“掌北洋洋务、海防之政令,丸津海、东海、山海、各关政悉统治焉”。北洋大臣和南北洋大臣的权位按规定是对等的,但由于李鸿章以淮系首领得到清廷倚重,任此职二十八年,参与清政府外交、军事决策,藉机扩张势力,创设北洋海军,兴办军工企业以及铁路、轮船、电报、煤铁、纺织等民用企业,举办各类新式学堂,致使北洋大臣职权不断扩大,而驾于南洋大臣之上,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一职,成为内受中央依寄,外而表率督抚的要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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