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湜、郑愔同知吏部选事,坐赃贿不公贬官,湜贬襄州途中
公元709年 五月
崔湜、郑愔同知吏部选事,坐赃贿不公贬官,湜贬襄州途中赋诗言志。
《旧唐书》中宗纪:“夏五月丙戌,崔湜、郑愔坐赃,湜贬襄州刺史,愔贬江州司马。”同书崔仁师附崔湜传:“俄拜吏部侍郎,寻转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郑愔同知选事,铨综失序,为御史李尚隐所劾,愔坐配流岭表,湜左转为江州司马。上官昭容密与安乐公主曲为申理,中宗乃以愔为江州司马,授湜襄州刺史。”《通鉴》卷二〇九:“中书侍郎兼知吏部侍郎同平章事崔湜、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郑愔俱掌铨衡,倾附势要,赃贿狼籍,数外留人,授拟不足,逆用三年阙,选法大坏。……上下湜等狱,……夏,五月,丙寅,愔免死,流吉州,湜贬江州司马。上官昭容密与安乐公主、武延秀曲为申理,明日,以湜为襄州刺史。愔为江州司马。”崔湜《景龙二年余自门下平章事削阶授江州员外司马寻拜襄州刺史春日赴襄阳途中言志》:“始佐庐陵郡,寻牧襄阳城。”庐陵郡为吉州,而非江州,然则诗题中“二年”当作三年,“江州”当作吉州,“春日”当作夏日。参岑仲勉《读全唐诗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