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山东士族大姓间不得自为婚姻。

公元659年 十月
山东士族大姓间不得自为婚姻。

《通鉴》卷二〇〇:显庆四年十月,“初,太宗疾山东士人自矜门地,婚姻多责资财;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勋臣家,不议山东之族。而魏徵房玄龄、李勣家皆盛与为婚,常左右之,由是旧望不减;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悬隔。李义府为其子求婚不获,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劝上矫其弊。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婚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毋得受陪门财。然族望为时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终不与异姓为婚。其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者,往往反自称禁婚家,益增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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