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附约六款。其主要内容是:公使驻京,与清政府外交往来用平等礼节,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后选定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法国天主教教士可入中国内地自由传教;准许法国人往内地游历,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建筑、设立教堂、开设医院、兴办学校等,中国人触犯、毁坏教堂、坟地等,地方官应严加惩处;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法国兵船、商船有权驶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中国给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中法《天津条约》进一步破坏和践踏了中国的主权,为法国侵略势力在中国的扩张提供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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