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明代重要法典。吴王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刘基、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拟定《大明律》,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这是最早议拟的《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翰林学士宋濂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篇目一准于唐,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洪武二十二年,命翰林院同刑部官更定《大明律》,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大明律》不仅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而且融合了唐以后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比唐律简单,比宋律严酷,是一部极为重要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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