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

明代考核官吏的制度。对京官考核叫京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的官吏, 经自己陈述,由皇帝仲裁;五品以下的官吏,吏部可根据考核情况,对不称职官吏分别给予致仕、降调或闲住为民等处置,造册奏请皇帝核准。但因京察被罢官者,仍可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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