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康见杀,年四十(224—263)。

公元263年 十月
嵇康见杀,年四十(224—263)。

《魏志•王粲传》卷二十一:“景元中,坐事诛。”裴注:“臣松之案本传云康以景元中坐事诛,而干宝孙盛习凿齿诸书,皆云正元二年,司马文王反自乐嘉,杀嵇康吕安。盖缘《世语》云康欲举兵应毌丘俭,故谓破俭便应杀康也。其实不然,山涛为选官,欲举康自代,康书告绝,事之明审者也。案《涛行状》,涛始以景元二年除吏部郎耳。景元与正元相较七八年,以《涛行状》检之,如本传为审。又《钟会传》亦云会作司校尉时诛康,会作司隶,景元中也。干宝云‘吕安兄巽善于钟会,巽为相国掾,俱有宠于司马文王,故遂抵安罪’。寻文王以景元四年钟、邓平蜀后,始授相国位;若巽为相国掾时陷安,焉得以破毌丘俭年杀嵇、吕?此又干宝之疏谬,自相违伐也。”按,裴氏驳干宝等,颇为凿凿;若依干宝之说,吕巽为相国掾时陷害嵇、吕,则不当在此年前,因《魏志•三少帝纪》卷四谓此年司马昭为相国,吕巽必在此时始为相国掾。而《晋书•忠义列传》谓“嵇绍,字延祖,魏中散大夫康之子也,十岁而孤”,嵇康景元二年(261)所作与山巨源绝交书称“男年八岁”,则嵇绍正元元年(254)生,其十岁时正为此年,故嵇康当于此年被杀,且在司马昭十月为相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