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制

宋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于各州府置通判。一般大州二员,小州一员,不及万户者不置。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州府文书须有通判连署,方为有效。并握有监察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倅贰。明、清各府有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的通判,权任大大缩小。清代另有州判官,简称州判,职任也较宋初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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