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禧夔州路佃客搬徙法

南宋宁宗开禧元年(公元1205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鉴于本路施(今湖北恩施)、黔(今四川彭水)等州富豪之家争夺地客,诱拐或带领徒众绑架客户、举室抢走等现象日渐严重,屡起纠纷,遂上疏建议将《皇祐法》再加校定:①凡田主使用客户,只许役使佃客自身,不得强行役使其家属人等;②凡典卖田宅,不得向买主租种原土地以充客户,买主也不得役使典卖田宅者;③凡借贷钱物,只凭文约偿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充其地客;④佃客身死,其妻愿另嫁者听便,其女也听其自行聘嫁。其他任何人不得拦阻要挟。朝廷批准以范荪奏言定为夔州路专法施行,这反映了当地客户法律地位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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