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府同知

官名。辽代始设同知府事,金、元因之。明为知府的佐贰,分掌督粮、捕盗、治农、水利、屯田、民政、牧马等事。又在少数民族地区,任用当地土酋为府同知,秩正五品,管理所辖部众各种事务,守疆土,修职贡,纳租赋。并可拥有武装力量,选练土民丁壮为土兵,听从官府征调。给予印信、冠带、诰命。其考核、升迁、降调、革除、承袭隶吏部验封司。清沿明制,职责亦同。自明朝起,部分“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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